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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法治报/2025 年/7 月/25 日/第 004 版法院专刊
宁夏法院司法守护黄河两岸鸢飞鱼跃
本报通讯员 沙睿
今年 6 月 5 日,烈日炎炎,在吴忠市利通区古城湾黄河畔,一场特别的“ 接力” 正在进行。来自法院、检察院、公安、渔政等部门的 40 多名工作人员组成长龙,一桶接一桶、一盆接一盆地将赤眼鳟鱼和黄河鲶鱼鱼苗放流母亲河。
这生动的一幕,源于宁夏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鱼类的案件。法院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 创新性地责令被告人通过增殖放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探索 “ 以案释法+生态修复” 守护黄河的模式。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晓涛表示,此次增殖放流不仅是生态修复执行方式的新尝试,更
是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司法力量保护生物多样性,重构黄河生态平衡的庄严承诺。
诚然,宁夏法院运用司法力量修复生态的实践,远不止于黄河的“ 水中生灵”。在更广阔的黄河湿地,一场围绕国家保护鸟类——苍鹭的生死救援与回归早已上演。
一起破坏湿地生态的猎捕犯罪
宁夏黄河湿地是黄河流经塞上平原孕育的生态奇迹。作为候鸟迁徙通道的重要驿站,每年春
秋时节,都有数以百万计的鸟儿在这里构筑家园、繁衍生息。
然而,良好的湿地环境吸引来的不只有振翅翱翔的候鸟族群,更有非法盗猎者在夜幕掩护下
架起的捕猎网。
2022 年 4 月,正是候鸟迁徙的季节。
外地男子罗某伙同杨某、李某等人屡屡潜入宁夏沙湖等湿地,以网捕、掏窝等方式,猎捕苍
鹭、灰雁蛋卵及幼鸟进行出售,牟取暴利,后罗某在运输猎捕鸟类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查证, 野生苍鹭、 灰雁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 科学、 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自 2021年 4 月开始,被告人罗某便多次到宁夏收购野生鸟类幼鸟及蛋卵,孵化饲养后出售获利。被告人杨某、李某等四人分别在宁夏沙湖、星海湖和内蒙古乌梁素海等黄河湿地猎鸟出售,涉案幼鸟达1000 多只、蛋卵 6000 余枚。
“ 罗某等涉案人员分工明确,形成了猎捕—收购—饲养—贩卖的产业链,他们的违法行径已经严重危害到野生鸟类的生存,给自然和环境多样性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 案件承办法官王唯君指出。
“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
早在 2020 年,宁夏各级人民法院就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立足生态优先战略,厚植生态文明底色,自觉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融入宁夏环境治理体系:结合宁夏“ 三山、一河、两漠” 及九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际,出台《关于在全区法院实行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的方案》 ,明确由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辖区 14 个县区由基层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并实行刑事、民事、行政“ 三合一”审判模式,整合优质司法力量,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对涉环境资源 4 类 37 种刑事罪名、3 类
30 种民事案由、5 类行政诉讼以及公益诉讼案件明确归口管理。同时, 会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签订《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意见》 ,依法规范办案程序,建立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有效衔接机制。
此后,密集出台《关于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实施生态立区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服务保障黄河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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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的意见》等纲领性文件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环境资源审
判工作的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着力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质效、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
制度的生命在于有效执行。纲领性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指导各集中管辖法院组建环资审判团队,理顺业务范围,促进司法理念和裁判标准统一,推动环资庭实质化运转和审判专业化。此外,聘请覆盖干旱区环境变化研究、沙地保护、水质监测、矿山恢复治理等多领域专家组建全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为疑难复杂环境资源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2024 年,在五年环境资源审判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在自治区X委、编办的支持、批准下单设环境资源审判庭,进一步统筹专业化审判、统一法律适用、协调跨域治理、创新修复机制、引领环境法治,致力实现生态环境保护“ 司法闭环”。
一场关于幼鸟的生命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