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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法院ZZ部主任2025年度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
根据本次民主生活会要求,我紧扣会议主题,在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X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及深入贯彻中央BXGD精神学习教育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思想、工作和作风实际,对照“五个带头”要求,深入查摆问题、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和措施。现将对照检查情况报告如下,恳请各位领导和同志批评指正。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为县法院ZZ部主任,我始终坚持X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立足ZZ部职能职责,在加强队伍建设、强化ZZ引领、推进作风建设等方面积极作为,但对照更高标准和要求,仍存在诸多差距和不足。
(一)在带头强化ZZ忠诚、提高ZZ能力方面
我始终把ZZ建设摆在首位,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努力做到“两个维护”,但在ZZ能力与ZZ部工作的深度融合上仍有欠缺。一是ZZ判断力的敏锐性不足。对X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以全面从严治X为根本保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等部署要求,能够组织传达学习,但在结合ZZ部工作实际预判队伍建设风险、谋划落实举措时,缺乏前瞻性思考。例如,在应对新形势下干警思想动态变化时,往往是出现问题后再被动处置,主动从ZZ高度分析研判干警思想波动背后的风险隐患不够,未能及时将ZZ要求嵌入队伍管理全过程。二是ZZ领悟力的深度不够。对X中央关于政法队伍建设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有时停留在表面理解,未能深刻领悟其核心要义与实践要求。在推进“X建+队伍建设”融合发展中,对如何通过X建引领破解干警职业倦怠、能力恐慌等问题,思考不深、办法不多,导致部分工作举措针对性不强,未能充分彰显ZZ引领的实效。三是ZZ执行力的刚性不足。在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和县委关于ZZ部工作的部署要求时,有时存在“打折扣、搞变通”的情况。比如,在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时,因担心影响审判执行核心工作,对部分培训任务存在简化流程、缩短时长的现象,未能严格按照要求将培训落到实处,影响了培训效果的充分发挥。
(二)在带头固本培元、增强X性方面
我始终注重加强X性修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但在X性锤炼的常态化、长效化上仍有差距。一是理论学习的“转化率”不高。虽然按要求完成了深入贯彻中央BXGD精神学习教育、X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等任务,但多以集中学习、读文件为主,缺乏系统性钻研。在运用X的创新理论指导ZZ部工作实践时,存在“学用脱节”问题。例如,在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时,未能充分运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中蕴含的立场观点方法,对如何破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疾,缺乏突破性思路和有效举措。二是X性锻炼的“日常性”松懈。能够按时参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集体X性锻炼活动,但以普通X员身份深入所在支部参与组织生活、开展谈心谈话、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时,往往流于形式,缺乏“动真碰硬”的勇气。在日常工作中,有时存在“重业务、轻X性”的倾向,将更多精力放在干部选拔、绩效考核等具体业务上,对自身和干警的X性修养提升关注不够。三是精神追求的“坚守度”不足。在面对工作中的困难和压力时,有时会产生懈怠情绪,缺乏老一辈共产X人艰苦奋斗、攻坚克难的精神。在推进ZZ部繁重工作任务时,偶尔会出现“求稳怕乱”的思想,缺乏主动担当、锐意进取的劲头,未能始终以饱满的精神状态践行共产X人的精神追求。
(三)在带头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法纪方面
我始终牢记X的宗旨,严守组织纪律和法律法规,但在践行“三个敬畏”的深度和广度上仍有不足。一是敬畏人民的理念树得不牢。虽然能够落实“四下基层”制度,但在深入基层、联系群众方面存在“走过场”现象。开展干警家访、走访群众时,往往是提前安排路线、预设问题,与基层干警、群众面对面交流的深度不够,未能真正倾听他们的心声、了解他们的急难愁盼。在推进司法为民相关队伍建设工作时,更多考虑的是完成上级部署任务,对如何通过队伍建设提升干警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思考不够深入。二是敬畏组织的意识不够强烈。在执行民主集中制方面,有时存在“随大流”的思想。在参与院X组议事决策时,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缺乏主动思考和积极建言献策的意识,往往是“表态多、建议少”。在落实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时,有时会因为工作难度大、任务重而产生抱怨情绪,缺乏绝对服从组织安排的自觉性。三是敬畏法纪的防线筑得不牢。虽然能够学习X章X规X纪和相关法律法规,但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对一些“小节”问题不够重视。例如,在公务接待、办公用品使用等方面,有时存在节约意识不强的情况;在监督干警遵守纪律规矩时,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批评教育多、动真碰硬少,未能充分发挥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作用,存在“好人主义”思想。
(四)在带头干事创业、担当作为方面
我始终坚持干字当头,努力推动ZZ部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但对照X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等要求,仍有明显差距。一是政绩观存在偏差。在推进队伍建设工作时,有时过于注重显性成果,如干部选拔任用的数量、培训活动的场次等,而对队伍ZZ素质提升、司法能力增强等隐性成效关注不够。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时,对审判执行业务指标权重设置过高,对队伍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等指标重视不足,未能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作用。